我国早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制定于 1986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作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汽车工业呈现出产销两旺的趋势。 因此,该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需要,国家有关部委遂于 1997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报废标准)),1998 年 7 月又对该机动车报废标准中的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年 12 月,国家有关部委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对非营运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标准再次进行调整。
汽车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使用量大的代步工具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
重的重要作用,随着人民生活的日趋富裕,汽车保有量呈迅猛增长之势。由此带来的交通安 全、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机动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必然要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否则将导致汽车市场的元序状态,造成严重后果。
汽车经过长期使用后,必然导致汽车零部件的磨损、老化乃至材料疲劳,到一定期限则应报废更新。车辆报废应严格掌握报废的技术条件,任何过早报废不但会造成运力的浪费:也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原则。但到规定报废期限仍继续运行,不但造成汽车消费延缓,使汽车 工业得不到快速发展。更为严重的是,会给交通安全带来不可预测的隐患,危害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危害社会环境,所以制定机动车报废标准是关乎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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