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将机动车开至以下指定办理地点并提交下列资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车身颜色不能变成特种车的样子,比如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一、办理地点
任选车管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办理。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点击此处详查);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查验合格后在现场出具,无需提前准备)。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4]2955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手机:139-0833-8649 | |
手机:133-3020-3896 | |
电话:023-6718-1920 |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桂路111号11栋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