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商务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不同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汽车使用寿命的退休标准如下:1。带拖车的卡车、采矿作业专用车辆、小型货车和各种出租车应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限后不得延期。
2、9辆(含9辆)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通过检验后可以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两次。如果超过20年,从第21年开始,每年将进行4次定期检查。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客车和9辆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使用寿命可延长长10年。推迟报废的旅行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超过9辆被推迟报废的非营运客车每年被定期检查两次。对于使用超过15年的产品,从第16年开始,每年将对其进行4次检查。
4.运行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报废不得超过4年。在延长的服务期内,应每年进行4次定期检查。
5.助力车和摩托车的使用寿命为9年。如果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则不需要审批。废品的延期使用不得超过3年:在延期使用期间,每年应进行4次定期检查。
6.对上述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时,如果连续三次检查周期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则吊销牌照和驾驶证,并通知所有人机动车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应当按照营运车辆年限(8年)的规定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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