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每个系统的大部分组件都完成了它们的使命。保养维修已不能保证汽车安全行驶,应及时报废更新。重庆报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型和微型卡车(包括越野车)和采矿作业专用车辆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型、中型卡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型、大型、中型、轻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型和微型卡车(包括越野车)、带拖车的卡车、采矿作业专用车辆和各种出租车等车辆已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已淘汰,无配件来源;
5.汽车长期使用后,油耗超过工厂国家标准规定值的50%;
6.经过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
7.经修复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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