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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北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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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桂路111号11栋3号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办理流程

2021-03-16

  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的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公司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无效;(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查-检验-医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三)机动车被盗或者被抢的;(四)机动车与车辆档案内容不一致的;(五)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期间的;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复印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和拆解,并向所有人机动车管理局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管所监管下进行拆解》。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向车管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并申请注销登记。车管所应当对提交的证件和凭证进行审查,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收费标准:不收费处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洛鸣[2009]第3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开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单位注册地车管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汽车折价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投入运行。系统投产后,各地要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停止使用。


  二、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商务厅负责印刷、发行和管理(样式附后,各地必须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三、为方便汽车新旧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内容、尺寸、表架间距必须与本通知规定的样式一致。除监管打印单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换,纸张规格应为适用于普通打印机的A4纸(80g)。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刷发行工作,确保汽车折价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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