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处理,可以出售车辆但无法处理转移挂号手续。
根据 《机动车挂号规矩》第十八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转移挂号。
机动车所有人请求转移挂号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路程交通安稳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的二十条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不予处理转移挂号: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归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革除监管或许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典当挂号、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矩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矩现象的。
第九条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注册挂号: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抹或许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七)机动车到达国家规矩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律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归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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