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轿车产品收回运用技术政策)),防治作废机动车拆解进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 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7 年 4月 9 日发布施行了《作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环境保护行业规范 (HJ 348-2007),对企业规矩了详细的规范要求二
一、作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1.作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制作与运转应以环境元害化办法进行,不能发生二次污染。
2.作废机动车拆解、破碎应以资料收回为主要目的,应很大极限保证拆解、破碎产品 的循环运用。
3.作废机动车拆解发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防冻 剂、防爆剂等,下同〉、废空调制冷剂等归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矩进行处理和处置。
二、拆解、破碎企业制作环境保护要求
三、拆解、破碎企业运转环境保护要求
四、污染控制要求
五、进口废轿车压件拆解、破碎的环境保护特别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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