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的政策规矩根据《报废轿车回收办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规矩,报废轿车具有单位或许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处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应当及时将报废轿车交售给报废轿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将报废轿车出售、赠予或许以其他办法转让给非报废轿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许个人。
将报废轿车出售、赠予或许以其他办法转让给非报废轿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许个人的,或许自行拆解报废轿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加强对报废轿车回收的办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稳,严厉依照国家政策处理报废轿车,是轿车具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因此,该企业预备将报废货车无偿赠送给联系单位使用是差错的。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告知》(财税[2009]9号)规矩,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归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矩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可是,报废轿车实际上并不归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轿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挂号办理部门处理报废刊出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归于单位的固定资产。
另一方面,根据《报废轿车回收办理办法》,报废轿车的收购价格,依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轿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轿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轿车不能适用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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