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达到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在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采用修理、调整或控制技术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报废汽车报废流程如下:
1.拿着证件到拆解厂机动车所有人处,凭其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拆解厂营业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号牌管理岗等待领取号牌的通知;2.发放《汽车报废通知书》登记受理岗申请,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放《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龄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检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后,将发放《汽车报废通知单》。
3.将车辆送至正规拆解厂。《通知书》选择符合要求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至拆解。
在废品收购站私收报废汽车拆解盗窃旧件,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风险。为防止报废车辆零部件流入市场重复使用,国家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做出了严格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按照国家指导价回收拆解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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