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要“干净”
机动车因故未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还车辆,注销后需要保留原机动车号牌的,对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被处理。
此外,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被抢的车辆,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等期间的车辆,不得报废。
2.到有资质的厂家报废
机动车遗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遗失证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监管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许可证领取(注销)通知书》;因质量问题退回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回证明。
因车辆损坏无法开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的机动车交由车辆所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车、载货汽车等商用车,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拆解。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复印件报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取消注册。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并将报废机动车信息转送报废管理机构。车辆管理处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在登记地点。并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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