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和《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2、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3、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表》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对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作废。
证明资料:
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办结时限: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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