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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北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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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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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摩托车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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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11-07
  • 产品概述
  • 性能特点
  • 技术参数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 —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 —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一、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

2、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3、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延长报废年限标准

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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